盗窃电缆,被判单处罚金
【案情简介】
2007年5月,年仅17岁的叶某为满足上网的欲望,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电缆线,销赃后获赃款3000余元,叶某从中分得500余元。2007年8月,叶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,羁押在某看守所,同年9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该区人民法院。
【争议焦点】
陈小丽律师接受了叶某父母的委托出庭为叶某辩护。对叶某的犯罪事实,控辩双方没有争议,但针对对叶某的量刑控辩双方产生争议。控方认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从犯,其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对叶某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。辩护人认为:首先,叶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,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其次,叶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,在侦察、起诉、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可以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最后,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,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,能减则减,能免则免,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。鉴于叶某在犯罪活动中,主观恶性小,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,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属未成年人,犯罪后认罪态度好,因此辩护人认为,应当对叶某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。
【审理结果】
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,最后判决对叶某判处罚金3000元,当庭予以释放。